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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纠纷 武汉合同律师 被胁迫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有效吗

签订合同是有一定原则的,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等,合同要生效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那么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被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有效吗

1、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但若当事人通过法院诉讼请求撤销该协议,需要提供被胁迫的有力证据。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胁迫的构成要件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即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胁迫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胁迫人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者的意愿一致。

2、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如胁迫者必须要有以将要有的损害行为或者接对对方施加损害相威胁的行为。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只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构成胁迫行为。胁迫在合同中常常表现为强制对方订立合同而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合同订立后,以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一方有合法的理由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就不构成合同中的威胁。如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如对方若不按时履行合同,就要提起诉讼,则因为提起诉讼是合法手段,不构成胁迫。

4、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如果受胁迫者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胁迫,则也不构成胁迫。

案例:

家住江苏仪征市的王某,年近70岁。因当地旅游发展需要,当地实施协议搬迁,其房屋在2017年被纳入搬迁范围。因补偿未与搬迁方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一直未签补偿协议。为了加快搬迁进程,当年8月4日早晨,拆迁公司到王某家讨论补偿事宜。直到第二天早上凌晨1点半左右,王某才在补偿协议和拆除通知单上签字。4个小时之后,也就是凌晨5点半左右,王某被送到医院,入院诊断描述提到 “多处软组织挫伤”。治疗半个月之后,王某才出院。

王某认为签订搬迁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是受到胁迫,不得已才签订的协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本案中,在签订被诉搬迁协议的过程中,尽管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王某已是近70岁的老人,协商是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1点半左右,时间跨度长,综合多种因素,难以肯定王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外,拆迁方的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正当原则。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搬迁协议。

通过上述的客户知道,受到胁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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