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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知识 武汉专业合同律师,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况有哪些

  法律上规定了四种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接下来将由武汉专业合同律师 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专业合同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有哪些

  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同意,其意思也是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二、要约是不是就是我们说的预约合同

  要约不是预约合同,只是订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才可以使合同成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这种约束力,又称合格承诺,是指要约生效后,只有被要约人才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被要约人必须按照要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承诺。

  合同成立的前提就是要有要约和承诺,而要约在发出之后也可能面临失效的情况。接下来将由武汉专业合同律师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武汉专业合同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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