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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合同常识 合同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吗?

  签订合同后,通常是一生效就生效,合同可以附条件生效。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生效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构成违约,那么合同一直没有履行。可以解除合同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一直没履行需要解除吗

  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一直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对方不履行合同,可以直接要求继续履行吗

  继续履行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责任形态,但在下列情况守约方也不能直接要求继续履行

  1、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

  在签订合同之后标的物被政府征收、被人民法院执行或者签订的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况,即使有违约的行为,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主要是指具有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比如演出合同、委托合同,由于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要求强制履行,这就类似是把违约人当做奴役,迫使其干活。

  3、履行费用过高,不宜继续履行。

  一些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明显过高,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是不宜继续履行。比如,常见的有运输过程中,货物变质,损坏,如果让此时的承运人继续履行,去购买相同的货物再进行运输,这样的成本实在过高。

  4、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或附履行期限的合同,期限已超过,不能继续履行。

  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没有让合同得以实现的,那么在期限已过的时候,履行已成为不可能或者没必要。

  5、违反一般种类物的买卖合同。

  种类物是指非独一无二的,能找到同类的,比如签订大米买卖合同,一方违约了,守约方不能无理取闹,要求只要原先的大米,要求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当然,如果是土地、房屋、这些不可替代的特定物,非违约方是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6、对于具有加工承揽性质的合同。

  承揽合同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忠诚,一旦定作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原则上是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

  原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某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某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某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6月,两被告的上级单位通过招标,对承建的某

  段铁路项目的标段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进行招标,原告向被告一缴纳了10万元投标保证金并参与应标,最终成功中标。2014年7月25日两原告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即第一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人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保险费、保期、交付保险费的方式等,合同生效后,第一被告并未向原告缴纳保险费,也未按约定期限将10万元投标保证金退还原告。在合同生效后,该项目又转让给第二被告。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换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迟退的损失,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的保险费及因延期支付保险费产生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未向原告送达,而是直接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

  关于此案,合议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应不支持,原告请求支付保险费、退还保证金及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合法有效,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移风险,投保与不投保是被告的权利,不是义务,法院不能强制被告,且被告答辩状称要求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但解除应当向相对方即本案的原告提出,而不应当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形成争议时,主张解除的当事人可诉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应当向原、被告行使释明权。

  [裁判]

  在本院向原、被告行使释明权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评析]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我国立法对合同解除权行驶方式采取的是通知解除模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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